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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解决初创企业发展的难题3

按约定比例分红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来源:本站 编辑:君成财税 发布时间: 2023-08-16 477 次浏览


编者按:2023年8月15日,我们讨论了企业按约定比例分红的可行性,有老师留言咨询有无税务风险。武汉工商注册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8月15日,本号发布原创文章《按股东约定比例分红要小心》(已链接,点击可查阅),讨论了企业按约定比例分红的可行性,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

不,并不是没有风险,关键是看是否有税务机关信服的合理的商业目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作出特别纳税调整,武汉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依法补征税款,并按日加收利息。

一、按约定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股东约定比例分红,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武汉工商代办依法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高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武汉公司注册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股东约定比例分红,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武汉代理记账依法补征税款,并依法按日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武汉工商执照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二、经典案例

【案例01】风光新材于2020年12月18日提交创业板IPO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披露:持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风光实业(实控人母子持股主体,王磊持股95%、其母韩秀兰持股5%)在2016年10月成立的次月(11月)即向发行人增资、拟认缴1.4亿元,且在2016年11月30日完成实际出资之前的6天——即2016年11月25日至30日获公司前身收风光有限分红款2.24亿元(定向分红)。

2020年7月15日,风光新材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认为2016年11月25-30日发行人进行的定向分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代办营业执照风光实业公司、风光新材及当时的自然人股东均不需缴纳税款,亦无需对其作出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请各位读者自行分析该案定向分红的合理商业目的。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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